从柏拉图开始,从古希腊的“自由”到近代的“启蒙”,科学哲学与政治哲学的问题就始终纠缠在一起,难解难分。到了20世纪科学哲学的“正史”,我们特别看到:波普的自由主义到库恩的“革命”再到费耶阿本德的无政府主义,整个科学哲学的发展简直就是一场政治哲学的辩论。回顾古希腊到启蒙时代的思想史我们可以确信,科学哲学家对政治术语的借用绝不仅仅是巧合和比喻。
古希腊同时创造了“科学”与“民主”,这两位仁兄也同时杀入中国,属于买一赠一的关系,这决不是巧合;自然的“规律”就是“法律”(law)更不是巧合。说知识论的问题同时是一个法哲学问题并不过分,康德说:人为自然“立法”。
对于政治哲学我目前还是处于十窍通九窍的程度,但国内科学哲学界的程度也好不到哪儿去。经常谈论诸如民主啊,权利啊,自由啊,却大都缺乏根基,缺乏政治哲学方面的了解与思考,因此提出的主张难免是空洞的、不扎实的。
我个人还尚未下决心下政治哲学这深不见底的水潭,但迟早要探一探,否则绝不敢在相关问题上立言。
科学文化人经常谈“权利”,什么愚昧的权利啊,搞伪科学的权利啊,动物的权利啊。但“权利”是什么?“Right”,本来“直立”的意思,后来主要引申为“正确”、“正当”的意思,也有“道理”、“有理”、“真”的含义,这都是科学哲学的概念了。而引申为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概念则是相当晚近的事情了,至少在启蒙时代之后才逐渐定型吧?
而启蒙以来的传统中说到“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的“天赋人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这种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让渡的,也是在任何一种文化和制度下都普遍成立的。另一种权利是相对的“法权”,是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所赋予的权利,这种权利根据时代的不同、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天赋人权”这一理论当然有一系列的背景提供支持,例如启蒙主义、普遍主义等等,当然还有基督教的土壤。到了后来政教分离,“权利”这个概念倒是和神学分开了,但始终不能与政治和法律相分离。
但现在有些科学文化人提起“权利”时倒是很起劲,然而他们一方面拒绝了启蒙主义,反对着普遍主义,甚至还反对理性(也就是把right更原始的含义都给解构了),而且又并不涉及政治或法律问题,却还在强调那“与生俱来的”绝对权利(参见前一篇博客中转贴的讨论)。这样子来谈论“权利”是何等空洞肤浅?
当然,对概念如此漫不经心的论者不算太多,但这种现象毕竟不是偶然。科学文化人需要补习政治哲学,至少需要更多的反思。其实在我看来,科学主义以及整个“现代性”最集中的体现之地在于伦理学,其次就是相伴随的政治和社会理论,而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家们也恰是最先旗帜鲜明地反对科学主义的学者。如果我没记错的话,第一个旗帜鲜明地对唯科学主义进行批判的似乎是哈耶克,而他通过科学主义其实是针对着共产主义的计划经济。我想说的是,自始自终,关于科学主义及相关问题的主张总是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制度问题上的主张捆绑在一起。在反思科学的同时,不得不对政治进行反思。
费耶阿本德的“无政府主义”当然也就不能被视作与政治无关的。事实上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那里提到的“立法”、理性的法庭、作为独裁者的传统理性主义者和作为无政府主义者的怀疑论者(或者说非理性主义者),这些说法也不能被视作是单纯的寓言。在这些说法中,科学与政治是相互对应的。
康德要在专制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之间寻找出路,那就是法制的社会。法制是民主不可或缺的。法律的存在当然是对自由的压抑,但同时也是自由的保障。正如康德所举的例子——空气既是飞行的阻碍又是飞行的基础(尽管康德在另一个不同的场合下运用这一比喻)。只有民主的法制社会,才有可能在独裁与无法无天之间找到平衡,维持“必要的张力”。
“法律”并不是“绝对的”,并不是在一切时代和一切文化传统中都普遍适用的。但法律的相对性并不意味着应该放弃制定法律的努力,并不意味着放弃对法律之不断完善的追求。恰恰是要永远坚持着对法律的不断修订,才能使得法律不至于僵死而沦为绝对的教条。而同时,法律在一个相对的与境下拥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确保了社会的安定,使得社会和文化可以健康而和平地持续下去。当然,如果法律的修订实在滞后或者误入歧途,我们也有可能通过“革命”的方式,重头撰写新的法律。
科学和知识的发展也是一样的,一模一样!而康德强调由“人”来“立法”,而不是由“神”,把康德的理念继承下来,我们将发现:立法者是人而不是神,意味着“法”并不是绝对的、永恒的,而是需要人们不懈地去修订的。致力于制定法律的人并非是绝对主义的鼓吹者,相反,他们是致力于法制的不断的更新;而遵守现行法律的人也并非是绝对主义的信徒,而是努力保持健康的秩序,他们随时也会对这些法律进行反思和质疑,但在更多情况下他们仍然可以遵纪守法。
这就是我目前的思路,我相信这是对康德的继承。当然更深入的问题还需要我花若干年来慢慢澄清。
2008年1月21日
最新评论
- 古
2008-01-22 23:06:04 匿名 123.112.75.96
如果说“自然规律”好比是成文法中的各种律则,那么一般的科学方法以及一些最基本预设信条就是“宪法”了。
在逻辑上,宪法优先于其他各成文法,而成文法又优先于许多不成文的行业规定、习俗规范、常识默认的规矩等等。然而在历史上的先后次序却是颠倒的:先有不成文的习俗法,然后逐渐成文,逐渐严谨化、规范化、系统化的。
科学的法则也是类似的,先有的是不成文的习俗习惯,逐渐“约定俗成”而被更多的人接受,最后逐渐被总结成文,而逻辑上最基本的方法论在历史上却是最滞后的。
在运用法律进行审判时,宪法处于基础地位,拥有最高权威。然而在法律本身的发展过程中,“基础”永远是日常生活,因为一切法律最终都是“约定俗成”而来的。在科学方面也是类似:在进行“判决”时,根据的优先性是从上到下的;然而在科学的发展和进步过程中,推动力却是由下到上的。
2008年1月22日